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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》(后称条例)第十七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,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,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;情节严重的,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;造成他人损失的,依法承担赔偿责任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:
一、未依照《条例》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;
二、未在工商部门依照《条例》规定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;
三、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、弄虚作假的;
四、通过登记的住所(经营场所)无法取得联系的。
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事由自列入之日起满3年仍未消失的,将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,也就是所谓的“黑名单”,黑名单将对企业产生严重影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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